广州维权律师网
- 咨询热线:139-2210-5383
- 传 真:020-66857289
- 邮 箱:13922105383@139.com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9楼

借款本金所有的借期收益和逾期收益,均应以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为限
实践中,民间借贷市场发展异常繁荣,同时也出现了很多法律问题,尤其是民间借贷中的利率及利息问题。在我国,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允许的,且对我国的经济的发展有起到积极作用。但我国法律明确规制高利贷行为,主要体现在,借款本金所有的借期收益和逾期收益,均应以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为限。本律师认为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借据中将利息作为本金重复计算利息的效力问题。
实践中,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计算复利的约定,法律没有禁止,应当认为有效,但是计算复利后,从最初的本金起算,出借人获得的总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2、关于中介费、担保费等费用的认定处理。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为了规避利息超出法律规定,常常在约定了利率以外,再以担保费、中介费等其他项目收取费用。如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收取的担保费等其他费用将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利息,那么按照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加上担保费等费用后,超过银行四倍利率的,将不予保护。
3、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问题。
双方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双方对逾期利息没有约定的,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仅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的,逾期利率可参照约定的利率或以约定利率上浮30%~50%,但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二是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广州律师)
广州维权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