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化名)于2008年入职某食品公司任销售职务,负责公司指定行政区域的食品原材料销售。2014年起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职期间,业绩比较稳定,公司在其负责区域的业务也没有大的变化。2021年底,公司告知王某,因为其负责区域销售拓展缓慢、效益回报低下,公司决定取消其所在岗位,要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司提出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后公司以多次协商调整岗位不成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依法启动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法律程序,最终认定公司解除违法,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食品公司无证据证明王某的业务能力和业绩未达到岗位要求,公司单方撤销岗位缺乏依据,且公司撤销岗位系根据经营情况自主决定,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合同法第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客观情形”,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若劳动者的岗位变化仅仅是因为单位组织架构调整,并非实在客观上必须进行的调整,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解除违法,依法应支付赔偿金。
【案件分析】
根据前述案例可以看出,岗位撤销并不当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单位需要证实系因客观原因导致撤销,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故用人单位要谨慎适用岗位撤销解除劳动关系,务必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到底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导致岗位撤销,否则将可能面临被判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而作为劳动者,在面临公司进行岗位撤销时,也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自我分析,若确因客观市场发生变化所致,也应理解企业的决定;但若企业假借岗位撤销进行解雇的,要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广州劳动争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