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彭某于2019年2月入职公司工作,任职技术老师,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资4000元。2019年7月彭某因病住院接受治疗,出院后,彭某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购买社保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一、确认彭某与公司在2019年2月*日至2019年8月*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确认彭某与公司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9年8月*日;三、公司支付2019年7月*日至8月*日期间的医疗期工资8000元;四、公司支付2019年3月*日至离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185元;五、公司支付解除助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717元;六、公司支付医疗费102815元。公司收到仲裁资料后,即寻找专业的
劳动争议律师,并最终委托本律师团队处理。本团队经研究案情后,提出了劳动用工主体错误的抗辩思路,请求驳回劳动者的全部请求。
【仲裁委观点】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本案仲裁请求的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彭某提交的证据并不能有效证实其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驳回彭某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