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邢某申请称:本人于2017年11月21日入职某简公司,从事美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4月1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在职期间,本人存在休息日加班但某简公司未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情形,且某简公司存在克扣与拖欠工资情形。本人请求某简公司:1、支付2017年12月2日、2017年12月16日、2017年12月30日、2018年1月13日、2018年1月27日、2018年2月10日、2018年2月24日、2018年3月10日、2018年3月24日、2018年4月14日、2018年4月2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0115.05元;2、支付自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2月14日、2018年2月22日工资1471.28元;3、支付自2017年11月21日至2018年4月2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万元;4、支付累计7天未按时发放工资的赔偿金2574.70元。
【律师代理】 某简公司收到应诉资料后,遂委托本律师团队代理。本律师团队组建专业的
劳动争议律师为其提供服务,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及相关材料,与公司确定可行的诉讼方案,并按照诉讼方案指导公司进行证据收集和举证。
【仲裁委观点】 当事人应依法主张自身权利。邢某对离职交接表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故对该证据,本委予以釆信。根据离职交接表所载内容,邢某已对其与某简公司间的各劳动权利义务作出了终局性处分,故其再向某简公司主张休息日加班工资10115.05元、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累计7天未按时发放工资的赔偿金的仲裁请求,于法无据,本委不予支持。
【仲裁结果】驳回邢某的各项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