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12月3日,申请人李某入职被申请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处工作。被申请人承诺试用期两个月后转正,工资标准为底薪8000元+提成,签订劳动合同后为申请人购买五险一金。但被申请人未能按劳动合同法的的规定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到2017年9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平均工资为14753元。为此,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6年1月3日至2016年11月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2283元。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收到仲裁资料后遂委托本团队代理,本团队介入后,组建了专业的
广州劳动争议律师处理,并组织公司进行答辩和举证。
【代理意见】 1、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请求驳回。
2、申请人在职期间全面负责广州分公司的管理事务,其中包括人事管理工作,而且在离职后并未与被申请人办理工作交接,而实际上被申请人已经和申请人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其离职后被申请人没有找到该合同文本,所以从实体上来说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的义务,不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
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仲裁委观点】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被申请人不能证明其司已经与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即使申请人为公司总监,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被申请人也应当尽到管理义务,安排其他工作人员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故被申请人主张不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本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日申请仲裁,其主张2016年11月1日前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本委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仲裁结果】 一、被申请人须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03.44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