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为了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以及筛选优秀人才,经常会实行末位淘汰制,即对入职的员工进行考核,并按业绩排名,如多次排在最后一位的,将被淘汰(解雇)。最高院这几年公布了几件与末位淘汰制有关的指导案例,用人单位方均因此而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对于末位淘汰制,本律师团队根据多年处理公司用工矛盾的经验,建议企业管理者区分“末位淘汰制”和“不能胜任工作”,两者是不同的概念,切勿混为一谈。
“末位淘汰制”中,排在末位的劳动者,其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是虽排在末位,但是仍然符合入职时的岗位要求,完全胜任工作;二是确实没有符合入职时的岗位要求,不能胜任工作。对于第二种情形,企业依法解雇,符合法律规定,但对于第一种情形,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极有可能属于违法解除,将需承担支付赔偿金的惨重法律后果。
因此,本律师团队建议企业应慎重适用“末位淘汰制”,只有当排在末位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才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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