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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胜诉案例】曾某与广州某贸易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胜诉(违法解雇)

    来源:广州律师顾问网作者:管理者发布时间: 2019-08-22 23:37:08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06年11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申请人入职后即被派遣至第二被申请人工作,任业务拓展专员。2011年12月26日,第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算,同日,双方签订《派遣协议书》,约定申请人被派遣到第二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业务发展经理,期限为无固定期限,月工资标准为11200元。2014年12月12日,第二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反其公司员工手册第5.3.2条的规定为由,解除与申请人的用工关系,将申请人退回第一被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于同日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申请人被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3871.8元。申请人认为第一被申请人解除与申的劳动合同系违法,应支付赔偿金;同时,第一被申请人未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须依法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第二被申请人作为用工单位,其将申请人退回第一被申请人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应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请求依法裁决: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9692.4元;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13871.8元;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4846.2元;四、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至第三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仲裁观点】
          本案中,第二被申请人在《关于解除派遣用工关系的通知》中称因发现申请人的两笔报销费用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故其于2014年12月4日对申请人发警告信,第二被申请人另称之后其在核实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1日提交的与HG公司的晚餐费用报销中,发现申请人存在篡改资料和信息以掩盖事实的行为,此行为再次严重违反了第二被申请人的员工手册第5.3.2条规定,因此第二被申请人决定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用工关系,将申请人退回第一被申请人,但申请人对《会议纪要》、《向广州HG公司经理L进行确认的邮件》及《中文翻译件》、《申请人发给第二被申请人的邮件》及《中文翻译件》的内容均不予确认,而发件邮箱为lW@.com对应用户无法核实,邮件内容亦未经公证,且发件人为XX的邮件内容和《2014年11月24日会议录音》亦未经公证,故本委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釆信。第二被申请人并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对其主张予以证明,故本委对第二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在提交的与HG公司的晚餐费用报销中存在篡改资料和信息以掩盖事实行为的主张不予采信。第二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之可被退回用人单位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第二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认为第二被申请人系违法将申请人退回第一被申请人。据此,本委认为第一被申请人根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二条的“12.2乙方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用工单位退回的”而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亦系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第一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35820.6元(13871.8元/月X8.5个月X2倍)。

    【仲裁结果】
          第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35820.6元,第二被申请人对此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注:版权所有,请全文转载,并注明王永健律师网(www.108law.com)原创。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王永健律师,电话13922105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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