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您来到,王永健律师网~
  • 预约热线:13922105383
  • 加入收藏|设为首页
    • 网站首页home
    • 关于我们About us
      网站介绍 专业律师
    • 业务领域business
      公司法律顾问 劳动人事专项顾问 人事争议处理
    • 成功案例case
      公司法律顾问 劳动人事专项顾问 人事争议处理
    • 业务动态dynamic
    • 委托代理entrust
      委托流程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contact
  • 公司法律顾问劳动人事专项顾问人事争议处理
  • 当前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人事争议处理

    【胜诉案例】本顾问团队代理的朱某等10人劳动争议案胜诉

    来源:广州律师顾问网作者:管理者发布时间: 2019-07-22 17:08:21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吴某等10人都是广州某语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8年3月14日,广州某语公司通知申请人,因经营调整,自2018年3月15日起解除劳动关系。由于广州某语公司未提前通知,也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广州某语公司:1.支付申请人吴某等10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67058.22元;2.支付申请人吴某等10人代通知金59033.39元;3.支付申请人吴某等7人(高某、蒙某、罗某除外)休息日加班费5752.75元;4.支付高某2018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3405.9元。

    【对方观点】
          1.部分申请人主张入职广东某真企业(以下简称某真企业)的时间与事实不符。申请人朱某、吴某、杨某、梁某、潘某等五人主张分别在1998年4月至2002年5月之间入职某真企业,并于2014年入职广州某语公司处,但某真企业成立日期为200*年5月**日。因此,该5名申请人主张的入职时间与事实不符。2.需查明某真企业是否已对该部分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某真企业已经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广州某语公司无需将其在某真企业的工作年限纳入到本次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中,而应以其入职广州某语公司处的时间为起算点。3.支付代通知金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广州某语公司是因经营困难停业,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广州某语公司无需与劳动者进行协商,也无需依据第四十条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4.支付加班费请求依据不足。吴某等7名申请人只提交了2018年3月的加班补休统计表以证明加班,由于该表为累计形式,且无任何考勤记录或其他证据证明其加班日期和加班时长,因此,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加班时间已实际发生。5.关于年休假工资,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

    【仲裁委观点】
          申请人吴某等10人入职广州某语公司处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本案申、被双方的劳动关系因广州某语公司停业而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广州某语公司应当支付申请人吴某等10人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申、被双方均确认申请人吴某等9人(钟某除外)是非因劳动者原因从某真企业被安排到广州某语公司处工作的事实,且广州某语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某真企业已对9名申请人支付过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该9名申请人在某真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被申请人处的工作年限。但某真企业在200*年5月**日才成立,从其成立之日起才开始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该9名申请人在某真企业的工作年限最多从200*年5月**日开始计算。经核算,广州某语公司应当支付申请人吴某等10人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670644.69元。
          关于代通知金。本案劳动关系解除原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因此,对于申请人吴某等10人要求广州某语公司支付代通知金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关于加班费。申请人吴某等7人(高某、蒙某、罗某除外)主张尚有未补休的休息日加班,并提交了2018年3月份加班补休统计表为证,广州某语公司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该7名申请人的考勤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本委对申请人吴某等7人主张的加班时间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申请人吴某等7人要求广州某语公司支付工作期间休息日加班费的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经核算,金额为5752.75元(具体名单见附表)。
          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申请人高某于2008年4月入职某真企业,至2018年3月15日离职时,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高某可享受2018年度带薪年休假1天。由于广州某语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安排申请人休了2018年度的带薪年休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等规定,对于申请人高某要求广州某语公司支付2018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但广州某语公司已经按照申请人高某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收入支付的部分,应作相应扣除。经核算,金额为1135.3元。

    【裁决结果】
          一、广州某语公司须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吴某等10人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670644.69元;
          二、广州某语公司须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吴某等7人(高某、蒙某、罗某除外)加班费共5752.75元;
          三、广州某语公司须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高某2018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1135.3元;
          四、驳回申请人吴某等10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注:版权所有,请全文转载,并注明王永健律师网(www.108law.com)原创。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王永健律师,电话13922105383。
  • 联系我们Business dynamic

    王永健律师网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邮箱地址:
    13922105383@139.com

    电话(微信):13922105383

    案件咨询Case consulting

  •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业务领域成功案例业务动态委托代理联系我们
  • 王永健律师网 © 2019 备案号:粤ICP备140469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