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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笔文书】池某与广东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仲裁代理词(工资待遇、赔偿金等)

    来源:广州律师顾问网作者:管理者发布时间: 2019-04-03 00:02:25

     代理词
     

    尊敬的首席仲裁员、仲裁员: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池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与广东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一下代理意见:
          第一,自2011年4月1日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且双方至今仍未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依法支付从违法解除合同之日起至重新履行劳动合同之日期间的全部工资、奖金和劳保福利待遇。
          1、被申请人于2011年3月17日向申请人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的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自2011年4月1日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没有依法解除。具体如下: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1)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777号民事判决书的第4页倒数第4行提到“基于对上述事实的认定,原告(注:即被申请人)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申请人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并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1)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77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广东某公司须与池某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法院生效判决已经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没有解除或终止,需继续履行。
          3、《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不仅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更是对处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法律保护。
          该条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后,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并补发劳动者自解除合同之日至重新履行劳动合同之日期间的全部工资、奖金和劳保福利待遇。”如此规定的原因有二:一是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的行为,只要用人单位不存在违法行为,那么其不可能适用该条款;二是因为被申请人系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此期间,劳动者不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否则,劳动者不仅需要赔偿原单位损失,还可能面临原用人单位单方辞退的巨大风险。由此可见,导致适用该条款的诱因是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且正由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使得劳动者无法就业,没法获取劳动收入,因此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自违法解除合同之日至重新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待遇是合情合理、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的。
          第二,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被申请人的法定义务,既有法律规定亦有生效判决的判令,被申请人拒不签订,依法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是对用人单位违法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规定,适用的条件如下:
          1、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分别为:(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申请人已经符合上述第(三)种法定情形,并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
          2、用人单位拒不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1)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77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均判令被申请人应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被申请人无视法院判决,无视法律规定,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可调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2)云法执字第2352号执行案的执行笔录予以核实,另外,在被申请人提供给法院的文书(附件1:执行异议申请书)中亦可证实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拒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
          因此,被申请人拒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应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申请人作为弱势的群体,一直希望按照法院判决,继续到被申请人处上班,但被申请人却一直无理拒绝申请人回去上班,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惩罚无法法律的行为,依法应裁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关系。
          第四,多种行为表明:被申请人不同意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其是在变相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依法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行为一:法院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安排工作,被申请人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无法法律。
          行为二:申请人向白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被申请人在执行法官面前公然表示不履行法院判决,不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行为三:本案仲裁审理时,被申请人亦明确表示:没有合适的岗位给申请人。
          法院生效判决已经明确了被申请人需要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有法定的义务去履行判决,为申请人安排工作,其一直声称没有岗位等理由,均无法免除其法定的义务。结合被申请人的种种行为,若其继续不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表明其根本没有履行判决的意愿,公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变相地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试想,若任由被申请人如此推脱,申请人的权益如何保障?申请人的再就业如何保障?法律的威严如何维护?因此,若被申请人不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应裁决认定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以及相应的法定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恳请贵委采纳上述代理意见,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代理人: 王永健律师
          2013年10月8日

            注:版权所有,请全文转载,并注明王永健律师网(www.108law.com)原创。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王永健律师,电话13922105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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