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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支招】仲裁有时效,劳动者维权应及时

    来源:广州律师顾问网作者:管理者发布时间: 2019-04-02 23:53:36


          今年年初,唐某向法院起诉,主张其从1985年12月至2002年10月期间在广州市花都区某工厂上班,该工厂由于未按规定接受年检于2005年被吊销执照。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唐某提供了该工厂原来的工商登记资料、其他数十个工友的证言、员工工龄确认表等证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唐某诉请确认在广州市花都区某工厂的工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第二,唐某未提交在广州市花都区工作的原始档案资料,其主张确认在广州市花都区某工厂的工龄证据不足。
           综上,驳回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后,唐某不服,依法提起上诉称:一、本案唐某的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二、原审中,广州市花都区某工厂并没有主动向法庭提出诉讼时效方面的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法院不应适用诉讼时效方面的规定驳回唐某的请求;三、唐某不能提供原始档案资料的原因是广州市花都区某工厂将原始档案资料烧毁,责任在该厂。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必须于法定期限内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否则将丧失仲裁申请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唐某在本案的诉讼请求确实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的仲裁时效。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律师团队在此提醒:劳动者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及时提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切勿超过了法定的仲裁时效。
     

            注:版权所有,请全文转载,并注明王永健律师网(www.108law.com)原创。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王永健律师,电话13922105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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